南通市2017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发布,纯电动车最高可补0.9万
5月31日,南通市财政局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给予2017年南通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5月31日,南通市财政局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给予2017年南通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补贴。其中,新能源乘用车最高补贴0.9万、新能源客车最高补贴5万,新能源专用车补贴0.1万/kwh,燃料电池车最高补贴15万。
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市财政对2017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标准
2017年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见附件1。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见附件2)。
市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工作另行通知。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按照本地区补助标准统筹补贴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所购车辆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且购买者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属各区的,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属各县(市)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
三、其他要求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2017年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
100≤R<150
0.1
150≤R<250
0.7
R≥250
0.9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
0.5
二、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2017年市级补贴
6m<L≤8m
8m<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
3
5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1
2
3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电池组容量(kWh)
2017年市级补贴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
30(含)kWh以下部分
0.1
30-50(含)kWh部分
50kWh以上部分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5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5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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